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称评审工作规则
为使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保证职称评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规则。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范围的高技能人才。
二、评审权限
经自治区人社厅核准,市人社局组建6个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一)各专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系列中初级职称的评审。
(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审。
(三)职业农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农业师(职业农民)职称的评审。
(四)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
(五)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的评审。
(六)赤峰市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旗县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农牧、林草、水利、乌兰牧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受理
旗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交由评委会办公室复审,复审后,评委会办公室将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
(二)制定评审实施方案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评审的方式及时间、工作任务以及工作要求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应附评审工作费用预算表。评审实施方案应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评审委员会组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周组建年度评审委员会,并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可以适当调整。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四)本地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的聘请
1.本地专家库成员组成。一是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57周岁;二是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专家的聘请。聘请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数、专业类别等情况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专业,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联系本地或外地各行业专家执行评审任务。
(五)评审场地设置
评审场地设置应尽可能实行封闭管理,评价人员独立进行评价,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评价场所。评审全过程应设纪检人员进行监督。
(六)组织评审
1.启动例会。召开评审会议,宣布组建年度评委会和评委会委员名单,根据评审系列和专业需要设置评议组,并任命评议组组长,由各评议组组长组织评审委员会学习工作方案、评审标准、相关政策和评审工作纪律等。
2.评审方式。评审采取评委专家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3.会议表决。评审表决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全体委员进行讨论、评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会委员总数的2/3及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4.宣布结果。表决结果确认后,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表决结果统计表归档。
四、评审结果
(一)填写结论。评委专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填写评审结果、签字签章,主任委员或者经主任委员授权后,由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二)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经评委会办公室校验后,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布。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后,由市人社局核准公布。
(四)发证。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统一监制的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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