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切实落实失业保险扶持政策,提高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加基金使用透明度。按照《赤峰市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要求,现将赤峰市2025年度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信息披露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全市失业保险费收入34024.14万元,利息收入51.19万元,转移收入390.20万元,其他收入104.88万元(滞纳金收入20.59万元,跨年收回失业保险待遇84.27万元,补费利息0.0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4633.14万元。
失业保险基金合计收入59203.55万元。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全市失业保险金支出12573.69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3180.01元,技能提升补贴支出576.30元,稳定岗位补贴支出7883.17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7.55万元,转移支出216.29万元,其他支出192.84万元(退往年企业多缴失业保险费支出7.89万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支出184.95万元),上解上级支出34576.65万元。
失业保险基金合计支出59206.50万元。
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0.05万元。
四、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
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76020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0020人。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45号),2025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每月2261元)执行;
(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每月2023元)执行。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八(每月2332.4元)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每月2094.4元)执行。
赤峰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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