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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赤松人社监罚催字{2026}第02号)。请你按照文书的规定要求执行。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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