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1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稳定的、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并且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的有关规定,因办公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其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许可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不予变更内容CFHSQ-2022-005赤峰泛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朝军2022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1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不予其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8月4日
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