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重要方式,但规章制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很多内容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且制定一般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需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即可。而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并且是一种特殊约定。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规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