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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赤劳人仲字[2026]103号)。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仲裁决定书(赤劳人仲字[2026]103号).pdf
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