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政策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四)《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汇总上报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五、决定机构
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六类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基本身份类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 | |
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公安部门 | 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 原件 | 1份 | 必要 | 受理时填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必要 | 残联 | 残疾人提供 |
低保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必要 | 民政部门 | 长期失业人员提供 |
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征地公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必要 | 村、乡镇(苏木)政府和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 | 失地农牧民提供 |
毕业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必要 | 教育部门 |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前台受理,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局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公示3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录入实名制系统
十六、结果送达
办结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信息反馈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12333咨询电话、赤峰市政务服务网或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赤峰市就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市本级 0476-5891518
红山区 0476-5771089 松山区 0476-8466558 元宝山区0476-5850272
阿旗0476-7233532 左旗0476-7895515 右旗0476-6228817
林西0476-5331528 克旗0476-5233132 翁旗0476-6328652
喀旗0476-3751335 宁城0476-4250119 敖汉0476-4321077
现场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股室电话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各旗县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就业服务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或办理地点公示栏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递交材料齐全)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
失业时间 | 就业意向 | ||||||||||||
户籍地址 | |||||||||||||
常住地址 | |||||||||||||
本人承诺:已清楚了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条件和程序,以上所填内容属实且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此业务将于个人信用挂钩,并计入相关征信系统。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大龄失业人员 | □残疾人员 | □零就业家庭成员 | □失地农牧民 | □长期失业人员 |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 |||||||
公示 情况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