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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现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31号)第十六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第一条:...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原加发退休费比例的60%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
受理条件 依据《社会保险法》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办理材料

 

1.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是否留存纸质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身份证

自备

原件

1

纸件、电子

必要

本人档案

自备

原件

1

纸件、电子

必要

2.不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是否留存纸质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身份证

自备

原件

1

纸件、电子

必要



办理地点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人社分厅1-4号窗口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8825297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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