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受理条件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去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 办理材料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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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市社保局一楼6号窗口 | ||||||||||||||||||||||||||||||||
| 办理机构 | 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办理时间 |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需要调查核实类申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联系电话 | 0476-8282395、0476-8838381 |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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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