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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 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 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 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 。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四、有关事项……(二)经济专业技术资 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的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受理条件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 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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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

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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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纸质、电子

必要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从事单位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办理地点   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西段宝通大厦三楼
办理机构   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
收费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833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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