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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参保单位注销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受理条件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已注销企业的统一信用代码,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经办窗口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8825297
办理流程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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