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 受理条件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需在市局参保的单位。
|
| 办理材料 |
|
|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分厅
|
| 办理机构 |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76-8825297
|
| 办理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