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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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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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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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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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
类型 |
纸质材料
份数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是否
留存纸质 |
是否信息共
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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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工表、转正定级表或劳动合同及补缴期间能证明
劳动关系的佐证资料,
补缴不转移承诺书
2.如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
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符合政策性缓缴的单位,提供缓缴的相关材料;
已核定欠费超3年的单位,提供核定资料
4.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表 |
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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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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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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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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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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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76-59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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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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