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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不足……。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不足……。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

渠道

材料

类型

纸质材料

份数

材料

形式

材料

必要性

是否

留存纸质

是否信息共

享可获得

1.招工表、转正定级表或劳动合同及补缴期间能证明

劳动关系的佐证资料,

补缴不转移承诺书                          

2.如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

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符合政策性缓缴的单位,提供缓缴的相关材料;

已核定欠费超3年的单位,提供核定资料

4.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表

自备

原件

1

纸质、电子

必要



办理地点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5912333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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