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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7.《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31号)第十六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第36号)第七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休条件的政策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必须经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劳动部门批准。 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第一条: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原加发退休费比例的60%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是否留存纸质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本人档案

自备

原件

1

纸件、电子

必要

本人退休申请

自备

原件

1

纸件、电子

必要

劳动能力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原件

1

纸件、电子

必要



办理地点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分厅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8825297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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