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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事项名称
暂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受理条件
相关人员申请暂停在赤峰市本级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死者死亡证明,一式一份(政府网站提供比对数据后,不需提供);
办理地点
赤峰市大明街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一厅社保业务窗口。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5912333
办理流程
友情链接
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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