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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暂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受理条件 相关人员申请暂停在赤峰市本级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死者死亡证明,一式一份(政府网站提供比对数据后,不需提供);


办理地点   赤峰市大明街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一厅社保业务窗口。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5912333
办理流程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赤峰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