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暂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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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1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1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资,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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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相关人员申请暂停在赤峰市本级领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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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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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留存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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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退休人员)》 |
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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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回执;
失踪: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通缉、在押、留置:通缉、在押、留置的相关文书;
取消待遇:取消待遇决定;
发放账户异常:暂停待遇发放申请资料 |
法院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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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大明街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一厅社保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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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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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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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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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76-59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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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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