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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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分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市区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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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在赤峰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丧葬费、抚恤金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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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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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
材料份数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是否留存
纸质 |
是否
信息共享
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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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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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和待遇领取人社保卡
(待遇领取人非本人的) |
自治区
党委落实政策办公室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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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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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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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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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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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76-59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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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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