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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国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全文。(内政办发〔2014〕23号)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
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



办理地点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分厅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882597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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