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协议机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确认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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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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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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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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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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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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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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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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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76-59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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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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