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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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
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
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下放目录第7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放至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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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初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既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又要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中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既要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既要具备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又要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高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既要具备高级技工学校或高职院校以上学历,又要具备相应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3、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4、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
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
5、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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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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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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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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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办报告 |
举办者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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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
政府部门核发,
举办者填报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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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
社会组织办学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
举办者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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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属租赁的,出具出租房所有权证书,
提供租赁合同) |
举办者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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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属租赁的,出具出租房所有权证书,
提供租赁合同) |
举办者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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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
举办者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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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名册、
身份证和聘用协议 |
举办者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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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市社保局一楼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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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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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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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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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76-882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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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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