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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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二条:……申请
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
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
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
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
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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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4、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5、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6、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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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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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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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及住所、
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职业、工种)设置、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提质、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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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
(中外合作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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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合作协议(包括中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内容相一致的外文文本、
办学者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合作内容和期限,
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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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明(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来源、
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和非国有资产份额、
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有效状况、使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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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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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市社保局一楼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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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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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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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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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76-882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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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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