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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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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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注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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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加盖本单位公章。 |
授权使用单位外事、
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
以法定名称的劳动合
同业务专用章的,
需提交公章授权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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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记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
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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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经办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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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
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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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可加盖经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包括母公司和成员公司)、
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公司、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
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后,
申请许可时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
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
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2.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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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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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申请表 |
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
复印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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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资历证明 |
用人单位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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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职业资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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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否 |
否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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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
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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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证明 |
检验检疫机构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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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用人单位出具 |
原件/复印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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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护照或
国际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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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6个月
内正面免冠照
片 |
申请人出具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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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家属相关
证明材料 |
申请人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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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
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证书)、
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
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
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
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
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
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
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
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
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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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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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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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 |
用人单位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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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证明 |
检验检疫机构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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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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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材料未提交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提交原件核验。
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3.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90 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 (A 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备注: 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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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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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
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复印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
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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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项目合同、
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
用人单位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 |
用人单位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被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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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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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外专发〔2015〕176号)文件规定的,
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行人员均应填写申请表。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
申请时应填写全部工作地点。
3.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4.持Z字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停留期超过30日的(含30日),
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5.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6.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
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5.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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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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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
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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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用人单位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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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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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 |
卡证 |
必要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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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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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证明。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延期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 6.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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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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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变更申请表 |
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后再上传至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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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的证明文件 |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具体要求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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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申请人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应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及信息页、签证页。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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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
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在线填写打印,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
|
|
聘用关系解除、
合同终止或其他与
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聘用关系解除、
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
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
到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应补
充提交
注销情况说明。 |
|
备注:
1.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经申请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
8.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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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存留纸质 |
是否信息共享可获得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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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 |
在线填写打印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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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
申请人出具 |
原件 |
0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否 |
否 |
|
非中文证明材料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 (三)申请接收 1.网上提交信息 网址由各盟市许可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2.书面材料接收 具体接收部门办公地址、交通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由各盟市许可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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