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三、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受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仲裁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6、不属于以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五、提交材料:
1、申请人:
(1)申请书: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正本、副本),若被申请人人数﹥1,副本份数应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
(2)申请人为劳动者本人的,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一份;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各一份。
(3)证据提交:文书类证据除准备正本外,还应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仲裁委案卷留存;影像(音像)类证据需刻录光盘储存无误后当庭提交,并当庭演示原始载体做为质证依据。
(4)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
(5)送达:申请人要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以及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被申请人:
(1)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办理流程:申请→受理→答辩→开庭→办结。
七、仲裁时限:仲裁案件办结时限为4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八、开庭纪律: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11号赤峰市信访局大楼5楼509。
咨询电话:0476-835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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