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 受理条件 | 在赤峰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申领继承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的办理。 |
| 办理材料 |
由申请个人自备下述材料送至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死亡注销呈报表》(见附录2)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二代社保卡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缴费票据,一式一份; 4.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一式一份(政府网站提供比对数据后,不需提供); 附件:死亡注销呈报表.docx |
| 办理地点 |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8号政务服务分厅 |
| 办理机构 |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76-5912333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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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