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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分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市区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受理条件 在赤峰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时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可向赤峰市社保局申请供养亲属遗属补助费。
办理材料

 

由申请个人自备下述材料送至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见附录2)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二代社保卡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一式一份(政府网站提供比对数据后,不需提供);

4.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一式一份(政府网站提供比对数据后,不需提供);

5.死者死亡证明,一式一份(政府网站提供比对数据后,不需提供);

附件: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docx


办理地点   赤峰市大明街8号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一厅社保业务窗口。
办理机构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76-5912333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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